具体来看,《计划》披露,2020年,市场监管总局拟起草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7部,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商事登记条例、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对于上述立法工作的完成时限,《计划》也要求,部门规章第一类项目务必于2020年6月30日前将送审稿及有关材料送法制审查,为审查、审议等工作留出合理时间,力争年底前完成。部门规章第二类项目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要确保高质高效推进,按期送审。
(消息来源于:商经)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办理期限救济事项适用范围的通知
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为切实保障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1月28日发布第350号公告,明确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延误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事务办理期限的救济程序,该公告适用于所有受疫情影响的国家和地区的当事人。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可按照第350号公告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消息来源于:2020年3月27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
最高院: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公开征求意见,加大力度确保知识产权判决有效执行
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工作实施计划(征求意见稿)》《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5月15日。这是最高院结合现阶段知识产权执行工作实际情况,首次专门针对知识产权执行制定实施计划和执行工作指南。此次《意见稿》的起草可以看出法院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加大。
知识产权判决执行问题的有效解决是化解纠纷的关键点,也是维护当事人权益的重要保障。伴随我国科技创新能力的大幅提升,知识产权领域取得巨大发展,知识产权案件数量逐年增长,知识产权案件执行难度越来越大,尤其是近年来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机制的建立之后,出现大批量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那么如何高效规范执行,面临着一系列的困境,包括:侵权赔偿额提高,法院执行的管辖问题;当事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问题;以及如何有效兼顾双方当事人权益,诉前诉中保全的执行程序问题和执行中救济问题等等。
(消息来源于:知识产权那点事)
申长雨:专利代理师队伍整体上数量不足、能力还不够强、业务还不够精
近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官网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在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第十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上的讲话整理,其中提到:专利代理是整个专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连接发明人和审查员之间的桥梁与纽带,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高度重视。近年来,我国专利代理行业发展势头强劲,截至2019年11月底,全国专利代理机构已经达到2649家,执业专利代理师突破2万人,与2012年底相比,分别增长了1.9倍和1.5倍,在支撑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服务创新型国家建设和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当前代理行业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专利代理师队伍整体上还存在着数量不足、能力还不够强、业务还不够精的问题,代理行业区域间发展还存在不平衡、不协调的问题,整个行业内部规范程度不够,少数代理机构甚至存在违规行为。所有这些都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加以改进。
目前美国执业专利代理师包括专利律师有4.2万人,日本专利代理师1.15万人,韩国专利律师3800人,欧洲专利代理师包括专利律师1.27万人。我们国家目前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的4.8万人,其中执业的有2万人。
而相较于发明专利申请量来讲,美国去年是60万件,日本是31万件,韩国是21万件,欧洲是17万件,我们是154万件。发明专利申请量与代理师数量之比,美国大约是14,日本大约是27,韩国大约是55,欧洲是大约是13.7,我们大约是76。
仅从数量上看,我们的申请量与代理师数量之比还是最高的,仍有一定发展空间。当然,数据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例如2019年前11个月,我们的发明专利申请量就同比有所下降。所以,我们要着眼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这个核心目标,统筹好数量和质量的关系,实现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
(消息来源于:商经)
索赔1.2亿新能源专利诉讼案!塔菲尔回应全文来了
近日,新能源汽车电池1.2亿的专利大战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据报道,宁德时代起诉了江苏塔菲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塔菲尔”)专利侵权,认定塔菲尔侵犯了其关于电池防爆阀的技术专利,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其行为涉嫌侵犯了宁德时代的知识产权。
目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今年1月初受理此案,案件标的为1.2亿元。
(消息来源于:IPRdaily)
实际损失+惩罚性赔偿,“抖音”胜诉共获赔200万!杭州首例!
新修订的商标法中明文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条款,被认定为商标侵权后,侵权者不仅要承担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还可能面临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3月26日,杭州互联网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对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某抖商公司、杭州某抖友公司、某科技公司、杨某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其中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次修订实施后的杭州首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案件,知名品牌“抖音”胜诉获赔200万。
(消息来源于:律人习法)
银龙专题及代理实务
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实务
中国目前进入了重视知识产权的时代,无论中国企业还是外国企业均在中国逐渐积累了自己的知识产权,中国政府也在不同层面提出了对于知识产权给予强力保护的目标和决心,同时正在付诸行动。作为进出口贸易极为活跃的国家,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一方面能够防止侵权产品进入中国,另一方面,能够通过出口环节防止侵权产品出口,保护中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进出口贸易秩序。
1. 海关知识产权的保护现状
根据海关总署的统计数据,2016-2018年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次数如下表1所示。明显可以看出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次数逐年增长。
图1
另外,根据海关总署于2019年4月23日公开的统计数据,2018年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如下特点:(1)按照扣留货物的件数统计,侵犯商标权的货物占扣留货物总数量的96.70%:(2)执法模式仍以海关依职权主动查扣为主,依职权启动的扣留次数占总次数的96.96%:(3)侵权货物的查发仍集中在出口环节,在出口环节扣留的货物占全部扣留货物数量的99.48%;(4)东部沿海地区海关仍是海关执法主战场,宁波、杭州等全国排名前十的海关合计扣留货物约占扣留总数量的95.27%;(5)扣留的轻工产品、电子产品类货物的数量有较大幅度增长。
另外,作为2018年的典型案例,公开了一件深圳海关查获的侵犯专利权的案件。深圳海关为积极回应大量高新知识产权企业对于专利权保护的诉求,组织专家对重点企业的专利权进行分析,对于专利权稳定性好且侵权事实基本成立的专利权开展主动保护。2018年09月29日,深圳海关对一批将出口至韩国的机械键盘实施查验,经权利人现场勘验确认涉嫌侵权后,海关立案调查。最终收发货人与权利人达成和解协议,使得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得到了有力保护。
可见,中国海关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在不断加强,虽然现在主要集中在商标领域,但是在专利等其他知识产权方面,也在进行积极探索。
2.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
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2条的规定,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以及专利权实施保护。另外,海关还对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进行保护。
3. 备案程序
由于备案是海关主动采取保护措施的前提,并且备案也确实有助于海关发现和查处侵权货物,因此,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应当尽量进行备案,特别是商标权权利人。
知识产权的备案通过海关总署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子系统(www.haiguanbeian.com)”进行。下面结合图1的流程图来进行说明。
图1
第1步,在备案系统注册用户。用户可以是权利人,也可以是代理人。当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注册时,可以将其所代理的多个权利人的权利进行统一管理。但是,此时,一个权利人被纳入一个代理人用户管理后,无法再被其他代理人纳入,并且也无法通过权利人自己的账户提交新的备案申请。因此,建议权利人自己或权利人委托代理人以权利人的名义注册账户。另外,境外权利人应当由其在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委托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
第2步,海关总署对注册申请进行审核,审核结果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用户邮箱,另外在备案系统上用户可以查看审核状态。
第3步,备案申请。这时需要输入权利本身相关的信息、权利人相关信息及证明文件、代理人相关信息及证明文件、要求重点监控的产品、合法使用人信息等。
第4步,海关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核,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审核进度将显示在备案系统上。审批通过后,备案生效并生成备案号。
备案的有效期为自准予备案之日起10年。在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续展备案,每次续展备案有效期为10年。
4. 知识产权的执法模式
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模式分为依职权保护和依申请保护两种。
4.1 依职权保护
依职权保护是针对已进行了备案的知识产权,在海关发现了涉嫌侵权的进出口货物时,主动启动的扣留及调查程序,具体流程如图2所示,黄色代表权利人的动作,蓝色代表海关的动作,绿色代表收发货人的动作。
图2
首先,海关发现可能涉及侵犯某一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但该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并不是该知识产权的已备案的合法使用人时,海关可以要求收发货人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相关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若收发货人未提交相关文件或者所提交的相关文件并不能证明该货物不是侵权产品的情况下,海关将初步认定此批货物为涉嫌侵权货物,中止放行并书面通知权利人。
权利人若认为侵权且有必要扣留货物,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申请并提供担保。担保的金额计算方式如下。
货物价值(RMB) |
担保(RMB) |
<2万 |
货物价值 |
2万~20万 |
货物价值的50%,且不得少于2万 |
>20万 |
10万 |
另外,如果知识产权是商标专用权,可以提交金融机构的保函,作为商标专用权海关保护措施的总担保,无需一次次提交担保。
权利人若提交了扣留申请且提供了担保,则海关扣留货物,书面通知权利人并将扣留凭单送达收发货人。
收发货人在收到扣留凭单时可以向海关提交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据,证明扣留货物未侵权。若收发货人所提交的说明及证据能够明确说明未侵权,例如能够证明其产品来自于权利人,则解除扣留。
在扣留之后,海关在自扣留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进行侵权调查及认定。调查认定过程中可能会要求收发货人和权利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证据。另外,海关也可能请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供咨询意见。
海关调查的结果分为三种,未侵权、侵权、不能认定。若认定未侵权,则放行被扣留的货物。
如果海关无法认定是否侵权,应立即通知权利人。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若海关在自扣留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收到了人民法院的协助扣留通知,则予以协助;若5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来自人民法院的协助通知,则放行货物。另外,在知识产权为专利权,且海关的调查结果为不能认定,收发货人也可以通过提供与货物价值等值担保来解除扣留。
若认定侵权,则海关对货物予以没收进行处置。另外,收发货人面临下列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所扣货物被没收,即被处以货物价值30%以下的罚款;
(2)刑事责任,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海关将案件移送公安处理;
(3)民事责任,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收发货人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因进出口侵权货物给其造成的损失。
4.2 依申请保护
依申请保护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涉嫌侵权货物即将进出口时,向货物申报的海关申请而启动的保护程序,无论知识产权是否在海关总署备案,都可以启动。具体流程如图3所示,黄色代表权利人的动作,蓝色代表海关的动作,绿色代表收发货人的动作。
图3
权利人欲启动海关保护程序时,应向货物通关的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书面申请并提交担保。该申请应当包括权利人信息、知识产权相关信息、涉嫌侵权货物的收发货人名称、货物的名称及规格、货物可能进出境的口岸、时间及运输工具等,另外还需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
提交担保的目的是用于赔偿可能因申请不当给收发货人造成的损失,以及支付货物由海关扣留后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担保的金额为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海关收到权利人的扣留申请后,判断该扣留申请是否符合《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13条的规定,即权利人的申请是否具有事实基础。若认定不符合第13条的规定,则驳回申请。若海关判断权利人的申请符合《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13条的规定,则扣留涉嫌侵权货物,并将扣留货物相关的信息书面通知权利人及收发货人。权利人及收发货人收到通知后,可以向海关请求查看扣留货物。
权利人若想继续扣留货物,应尽快向法院提起行为保全(禁令)或财产保全申请,并确保海关在扣留后的20个工作日内收到法院的协助扣押通知。若海关在2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法院的扣押协助通知,则解除扣留措施,放行货物。
收发货人在收到扣留通知后,可以提交相关说明及证明文件来证明被扣货物未侵权。若收货人所提交的说明及证据充分,能够明确证明货物未侵权,则海关放行货物并通知权利人。
在知识产权为专利权的情况下,收发货人也可以在提交了不侵权说明及证据的情况下,通过提交与货物等值的担保来切实解除扣留。海关在同意解除扣留时将通知权利人。权利人若并未在收到放行通知的30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则海关退还收发货人的反担保金;若权利人向法院起诉,则收发货人的反担保继续被扣留。
由上述说明可知,依申请的海关保护程序,主要目的在于扣留,海关并不会对是否侵权进行认定,也不会对侵权产品进行处置,也不会对收发货人进行任何行政处罚。
5. 结语
由上述的简要说明可见,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个流程并不复杂,海关的每一个操作所需时间也不是很长。并且,从海关总署发布的统计数据来看,保护力度在不断加强。因此,海关保护,特别是针对商标、外观这种侵权判断相对容易的知识产权,应当作为维护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手段,积极予以应用。如果侵权产品是在中国制造并出口至国外,影响了权利人的中国之外的市场,建议权利人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后,积极监控涉嫌侵权者的进出口状况,争取获得海关依职权或依申请保护措施。
另外,在B2B工业品领域,由于很难进行公证购买,为侵权诉讼搜集侵权行为相关的证据是非常困难的。如果获悉了涉嫌侵权者的出口信息,可以考虑启动依申请海关保护程序,将海关扣留的货物作为侵权行为的证据用于之后的侵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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