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品牌杂志社社长卢丽丽表示,面对当前国际贸易形势,打造更多享誉世界的“中国品牌”,推动中国产业价值链由中低端迈向中高端,既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中国在全球竞争中形成优势的关键所在。中国品牌发展论坛的举办,就是为新时代中国品牌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搭建一个有品质的交流平台,贡献一份有价值的品牌力量。
(消息来源于: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管理平台上线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管理平台(下称预审管理平台)在中国(广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启动上线仪式,并将逐步在中国各地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运行。预审管理平台具有全流程、智能化、可定制、云服务等特点,集电子申请、注册备案、专利申请快速预审、自动分类、复审无效请求快速预审、专利权评价报告处理快速预审、征信管理、智能辅助审查等功能于一体,可实现全流程电子化管理,能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提供快速授权、快速确权的统一政务服务。据介绍,预审管理平台主要分为电子申请系统和保护中心预审管理系统两部分。电子申请系统主要是为申请主体提供注册备案、专利申请、复审无效及专利权评价报告预审的请求窗口;保护中心预审管理系统主要为保护中心工作人员提供注册备案审批、专利申请、复审无效及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预审审查以及报表管理功能。预审管理平台是中国专利信息中心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经走访调研各地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基于保护中心的实际需求,历时1年开发完成。预审管理平台致力于为保护中心和申请主体搭建一个预审管理的云服务平台,为保护中心提供标准化的预审管理流程,并解决分散建设带来的各种差异化问题。同时,预审管理平台也致力于构建一个各保护中心预审业务的数据中心,为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政策制定、业务管理起到决策支撑作用。
(消息来源于:中国知识产权报)
中国严厉打击侵权制假
中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力度显著加强。2018年,中国行政执法部门查处侵权假冒案件21.5万件,其中专利侵权假冒案件7.7万件、商标违法案件3.1万件、侵权盗版案件2500余件,海关查扣进出境侵权货物4.72万批、2480万件,公安机关破获侵权假冒案件1.9万余件,检察机关批捕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3306件5627人,中国法院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近32万件,同比上升41.6%。侵权假冒商品依法销毁,中国无害化销毁侵权假冒商品约3500吨。这些,彰显了中国政府严厉打击侵权假冒、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一贯立场和坚定决心。
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5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中国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甘霖、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甘绍宁和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海关总署有关负责人介绍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营商环境新进展报告(2018)》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甘霖指出,侵权假冒对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各方面造成危害,中国政府严厉打击侵权假冒的立场明确而坚定。
下一步,中国政府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统筹谋划,按照依法治理、打建结合、统筹协作、社会共治的原则,深入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持续加强打击侵权假冒工作。
二是创新监管方式,加快建立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快新技术新手段应用,提升线索发现、追踪溯源和精准打击能力。
三是加大惩治力度,坚持问题导向,加强重点领域、重点商品、重点市场治理。持续开展跨部门、跨领域、跨区域联合打假,加大对制假源头、重复侵权、恶意侵权查处力度。强化刑事打击与司法保护,推动信息公开与联合惩戒,大幅提升违法成本,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
四是严打跨境犯罪。建立和完善多双边执法协作机制,加强线索通报和案件协查,加强统筹协调和信息反馈,加强工作交流和经验分享,共同打击跨境违法犯罪,助力“一带一路”建设,促进全球经济健康发展。
(消息来源于:人民网)
中国成为全球第四大专利进口国
记者从日前在京举办的2019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高层论坛上获悉:截至2018年底,中国31个省区市发明专利拥有量共计160.2万件,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11.5件,商标有效注册量为1956.4万件,平均每5.8个市场主体拥有一个有效商标。中国已成为名副其实的知识产权大国。
中国持续提升知识产权注册审查能力,推进世界一流审查机构建设,建立了一支1.3万多人的专利、商标审查员队伍。去年共审结发明专利申请80.8万件,实用新型申请187.4万件,外观设计申请66.7万件,商标注册申请804.3万件。
调查显示,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由2012年的63分,提高到2018年的76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在2019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高层论坛主旨演讲中,对中国40年来在知识产权领域取得的非凡成就表示祝贺,认为中国已成为全球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的典范。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备、高标准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走过了发达国家通常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才完成的立法进程。中国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为世界上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专利案件最多的国家。2018年,中国对外知识产权付费高达358亿美元,已成为全球第四大专利进口国。
(消息来源于: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北京海关保护企业专利权优化口岸营商环境
在海关总署的统一领导下,北京海关从依法打击侵权和积极培塑创新两方面同步发力,优化北京营商环境。2018年,北京海关共扣留侵权嫌疑货物10369批次、3万余件,案值共计人民币635万余元,批次、案值同比都有大幅增长,成功保护了NIKE、adidas、GUCCI等国际知名品牌和奇瑞、山推等国内自主品牌,有效遏制了北京口岸进出口侵权假冒货物行为。
由于专利侵权特征隐蔽、专业性强,在以往,海关执法主要采取“被动”模式,但该模式需要权利人自行提供充分证据,逐票提交等值担保金,且需取得人民法院扣押货物的书面通知,成本高、时效差,易被侵权人提前察觉并采取规避措施,致使案件陷入僵局。北京海关通过缜密的前期调查,确定侵权嫌疑存在,协助权利人加急办理知识产权海关备案,将案件转化为“主动”保护程序,实现了对出口侵权货物行为的长期“监视”,提升案件办理效能的同时节约了企业的维权成本,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制度优势。
在培塑创新方面,北京海关为小米、联想、北汽福田、同方威视等10家重点培塑企业量身打造保护方案,并提请全国海关加大对北京地区出口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保护力度;还建立了24小时联络机制,为权利人企业协调解决维权、通关等各类问题30余次,切实增强企业“获得感”。
(消息来源于: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银龙参加京津冀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合作协议签约仪式
5月9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指导和支持下,京津冀国家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合作机制合作协议签约仪式在天津市顺利举办。签约仪式由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郭文强主持,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处长姜伟、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党组书记杨东起、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蓝兆琪、河北省知识产权局局长高振峰出席活动并致辞。银龙作为北京和全国服务品牌机构派员参加了本次签约仪式。
在签约仪式上,京津冀合作协议倡议发起单位和品牌服务机构代表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书。协议签署后,三地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分别介绍为企业提供高端服务的情况。
银龙将继续发挥服务品牌机构的优势,为客户提高优质、高效的服务,为知识产权行业发展出谋划策、贡献力量。
银龙专题及代理实务
对由于添加无文字记载的内容导致的“修改超范围”的思考
引言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进而,《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5.2.1.1节中进一步规定,“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在代理实务中,申请人期望通过对权利要求的修改,克服诸如新颖性、创造性等方面的实质缺陷,同时追求获得最大或者最适合的保护范围。因此,有时候会冒险地通过修改引入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无法确定的”、“很难确定的”、或“‘间接’地确定的”内容。
这里,结合笔者在代理实务经验而假设的案例,针对增加“没有文字记载的特征”这种修改方式,来探究这种情况下如何合理判定“修改是否超范围”以及应对方法。
增加“没有文字记载”的特征
在代理实务中,在基于说明书(包括说明书附图)的记载修改权利要求时,对于超出文字记载或基于说明书附图的内容所作的相应修改,应当格外小心和谨慎。
假设,存在一件发明名称为“用于XXXX的托盘”的专利申请,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记载到:
“一种用于XXXX的托盘,包括:
多个存储格(119,120,122,123),所述存储格(122)在其角处由支撑元件(52,54)限定;
所述支撑元件包括架状突出物,用于在和托盘垂直的方向固定集成电路芯片;
所述架状突出物在每个存储格的第一对在对角线上相对的角处各包括向内偏置的背脊(52,54),用于在和托盘平行的方向固定集成电路芯片;
所述架状突出物在每个存储格的第二对在对角线上相对的角处各包括向外偏置的背脊(44),从而形成相邻存储格(119)的向内偏置的背脊(50),用于在相邻存储格内在和托盘平行的方向固定集成电路芯片”。
相关附图见下面给出的图1和图2。
图1
图2
假设在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之后,审查员找到了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并基于该对比文件认定上述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全部特征都已经被对比文件所公开,本发明与对比文件相比较不具备新颖性。这里给出示出了该对比文件的主要技术内容的图3和图4。
图3
图4
经过比较可以看出,当使用托盘固定例如集成电路芯片时,本发明仅利用一对向内偏置的背脊(见图2中附图标记52、54所示)上设置的支撑元件来固定芯片;与此不同的是,对比文件的图4却示出了利用四个支撑元件来固定芯片。相应地,与对比文件相比较,本发明成型更加简单,同时在水平和垂直方向上固定效果也更好。因此,与对比文件相比较,本发明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
为了进一步明确与对比文件的不同,突出仅利用一对向内偏置的背脊上设置的支撑元件起固定作用这一发明点,根据图2所示内容,对权利要求1追加了“存储格具有中心……”、“第一对在对角线上相对的角与存储格的中心相隔第一距离”、“第二对在对角线上相对的角与存储格的中心相隔第二距离”、以及“第二距离大于第一距离”等特征。对于本发明,图1中例如由附图标记122表示的存储格,由于其中仅有一对对角上设置了向内偏置的支撑部件,造成经过中心的两条对角线的距离不相等,从而仅利用距离较短的一对背脊上的支撑元件来固定芯片。
代理人认为,虽然上述追加的特征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明确的文字记载,但是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附图和其所掌握的公知技术所能够确定的内容,并且所追加的特征是为了突出与对比文件的不同之处,而并非是为了扩大保护范围而使申请人获得不当的利益。
该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内容虽然未在原始权利要求中限定,但是已经明确地体现在说明书附图之中。具体的,如上所述,对独立权项新追加的特征,例如“中心点”、“第一和第二距离”、以及“第一和第二距离在长度上的定性关系”都是可以从本发明的图1中确定的内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唯一确定的、而不会得出相反或其他不同的结论。
因此,代理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审查员不会仅仅因为原申请文件中没有明确的文字记载,而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从原申请文件中唯一且毫无疑义确定的内容认为是超出了本申请记载的范围,且对于根据附图可以定性或者定量的内容,也会给与考虑。
当然,为了避免出现在修改时可能造成超范围的问题,更应当在撰写申请文件时,以文字形式具体描述重要的特征,尤其是针对那些可能会体现发明技术贡献的内容,更是要用文字形式尽量描述清楚。如果对于某技术内容,能够作到说明书的文字记载和附图表示相对应,则可实现修改依据上的“双保险”,为日后修改申请文件保留更大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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