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3月27日

2019年3月,中国连续修改了多项法律和行政法规,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背景下,多项法规的变化涉及涉外知识产权方面,以下就这些新的变化进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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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

明确了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为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支付和收取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二十二条 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鼓励在外商投资过程中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平等协商确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

明确了外商投资在准入后,在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作等方面享受国民待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

2019年3月1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1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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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技术进口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或者有权转让、许可者。

技术进口合同的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让与人提供的技术,被第三方指控侵权的,受让人应当立即通知让与人;让与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协助受让人排除妨碍。

技术进口合同的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技术进口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或者有权转让、许可者。

技术进口合同的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让与人提供的技术,被第三方指控侵权的,受让人应当立即通知让与人;让与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协助受让人排除妨碍。

技术进口合同的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

删除了技术进口合同中外方需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在因使用技术导致侵权的情况下,双方对于责任承担的问题可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由双方约定确定。

 

第二十七条 在技术进口合同有效期内,改进技术的成果属于改进方。

第二十七条 在技术进口合同有效期内,改进技术的成果属于改进方。

在实际的技术转让过程中,为了符合双方的利益,会出现当事人协商改进的技术成果双方共有,共同申请专利;或者由外方所有,同时中方获得技术许可等情况。修改后,中外双方对于使用技术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不再受到限制。

 

第二十九条 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性条款:

(一)要求受让人接受并非技术进口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或者服务;

(二)要求受让人为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技术支付使用费或者承担相关义务;

(三)限制受让人改进让与人提供的技术或者限制受让人使用所改进的技术;

(四)限制受让人从其他来源获得与让与人提供的技术类似的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五)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的渠道或者来源;

(六)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产品的生产数量、品种或者销售价格;

(七)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利用进口的技术生产产品的出口渠道。

第二十九条 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性条款:

(一)要求受让人接受并非技术进口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或者服务;

(二)要求受让人为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技术支付使用费或者承担相关义务;

(三)限制受让人改进让与人提供的技术或者限制受让人使用所改进的技术;

(四)限制受让人从其他来源获得与让与人提供的技术类似的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五)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的渠道或者来源;

(六)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产品的生产数量、品种或者销售价格;

(七)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利用进口的技术生产产品的出口渠道。

删除了技术进口合同中对限制性条款的特别限制。

在商业实践中,技术让与方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有的时候会对受让方施加一定的限制。

这一规定被删除后,对于技术进口合同中限制性条款是否有效,应综合考虑《合同法》及和《反垄断法》的具体规定来判断。

2.2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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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合营企业订立的技术转让协议,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

技术转让协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技术使用费应当公平合理;

(二)除双方另有协议外,技术输出方不得限制技术输入方出口其产品的地区、数量和价格;

(三)技术转让协议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四)技术转让协议期满后,技术输入方有权继续使用该项技术;

(五)订立技术转让协议双方,相互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应当对等;

(六)技术输入方有权按自己认为合适的来源购买需要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

(七)不得含有为中国的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

第四十三条 合营企业订立的技术转让协议,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

技术转让协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技术使用费应当公平合理;

(二)除双方另有协议外,技术输出方不得限制技术输入方出口其产品的地区、数量和价格;

(三)技术转让协议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四)技术转让协议期满后,技术输入方有权继续使用该项技术;

(五)订立技术转让协议双方,相互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应当对等;

(六)技术输入方有权按自己认为合适的来源购买需要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

(七)不得含有为中国的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

删除了对技术转让协议期限的限定以及对技术输入方的特别保护规定。

对于该两项的相关内容,可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由双方约定确定。

总之,以上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通过和实施,将为外国企业或个人提供了更加公平的知识产权和技术进出口环境,有利于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各项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法律部:丁文蕴

2019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