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PO于10月28日发布了《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众可在2016年11月27日前将书面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tiaofasi@sipo.gov.cn)。修改草案的内容包括:
1. 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
2. 进一步明确“计算机程序本身”不同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允许采用“介质+计算机程序流程”的方式撰写权利要求;
3. 明确装置权利要求的组成部分可以包括程序;
4. 将“功能模块”修改为“程序模块”;
5. 在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时,将原来的“申请日之后补交的实施例和实验数据不予考虑”修改为“对于申请日之后补交的实验数据,审查员应当予以审查。补交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
6. 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中适度放开专利文件的修改方式,允许在权利要求中补入其他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技术特征,以缩小保护范围,并允许对权利要求书中的明显错误进行修正;
7. 鉴于前述适度放开专利文件修改方式的考虑,明确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期限内针对修改内容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并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
8. 增加允许公众查阅和复制的内容,将公众可以查阅和复制的范围扩大到实质审查程序,包括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检索报告和决定书;
9. 有关中止程序的规定做适应修改,明确对于人民法院要求专利局协助执行财产保全而执行中止程序的,专利局应当按照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写明的财产保全期限中止有关程序;中止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要求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将继续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专利局,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中止期限予以续展。
(消息来源于: SIPO官网,Dragon IP Newsletter No.1611)